噪声法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44-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转时发生的搅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动静。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拟定、修正疆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通过噪声灵敏建筑物会集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或许形成噪声污染的要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许采纳其他削减振荡、下降噪声的办法,契合有关交通基础设备工程技术规范以及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违背前款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责令拟定、施行办理计划。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契合国家规则。制止驾驭撤除或许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私行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法形成噪声污染。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只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转时,应当按照规则运用喇叭等动静设备。
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设备、运用警报器,应当契合国务院公安等部分的规则;非履行紧急任务,不得运用警报器。
第四十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会同公安机关依据声环境保护的需求,能够划定制止机动车行进和运用喇叭等动静设备的路段和时刻,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第五十条 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运用播送喇叭的,应当操控音量,减轻噪声污染。
第五十一条 公路保护办理单位、城市道路保护修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保护和保养,坚持削减振荡、下降噪声设备正常运转。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保护和保养,坚持削减振荡、下降噪声设备正常运转,并按照国家规则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载,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