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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

发表时间: 2024-04-04 作者: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三)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六)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依规定的品种制造,或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计;非成套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略】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共支付给倪荣华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共支付给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1桶和1袋。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3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召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国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伟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永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底,被告人秦长美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从江苏省沭阳县一王姓男子处非法购得约10袋,重约500千克,储存于家中卧室床铺下以及经营的电镀车间内,用于电镀生产,产生的垃圾废水直接排到其作坊附近的荒废池塘。后经群众举报,2013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秦长美经营的电镀小作坊内查获含有氰化物的化学物质14千克;到案后,被告人秦长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秦长美亲属主动将其藏匿的150千克送交公安机关。

  高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长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家规定予以买卖和存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秦长美购买、储存的目的系用于电镀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秦长美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以及其居住地社区亦出具帮教协议同意对其进行监管,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秦长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12月份始,被告人陈国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名称:“精密数控五全店”,店铺号:58428991)向他人散件。2017年5月19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将被告人陈国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待售的疑似散件612件、手机5部、台式电脑主机4台及笔记本电脑1台等。经鉴定,上述缴获的疑似散件均属自制零部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买卖非成套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计,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十支以上的,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上诉人陈国除已出售的散件外,还有612件散件待售,依法属情节严重。

  2017年1月份起,被告人欧小兵在石碣镇水南村俊兴五金店内生产击锤、调油器等配件,通过网上淘宝店cdy260410店铺和微信将该配件贩卖到全国各地。2017年4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石碣镇新城区东风南路7号A5出租屋内将欧小兵抓获。公安机关在欧小兵暂住的出租屋和石碣镇水南村俊兴五金店内搜查出击锤、调油器、过桥、锁管、接头、弹簧等配件约1600余件(经鉴定,击锤、调油器、过桥、锁管、接头共1482件,属于散件)。

  鉴定书证实在上诉人欧小兵住处及厂房缴回的1600件配件中有气步枪的击锤、接头、威力调节器、锁管和前堵共1482件,均系散件;欧小兵与微信买家“(缘)”、“勿忘安心”、“义薄云天”、“飘雨的季节”等的聊天记录中有提及“击锤”、“威力调节器”、“扳机”、“握把”以及发有图片等信息;微信截图、淘宝记录证实欧小兵在网上交易“击锤”、“锁管”等配件;上诉人欧小兵供述其淘宝店销售的调节器、击锤等均可以用于上,2017年初其在淘宝上经营配件,通过买家发图片知道这些配件是用于维修的,被扣押的配件是其生产放在家里用于销售的,并对其制造配件的地点及在淘宝店上配件、微信截图进行指认;证人王某的证言、申通快递回执等证实欧小兵平均每天有40件快递邮寄到全国各地,共邮寄出4320件。综上,上诉人欧小兵明知是散件而予以制造、销售,并租赁厂房生产散件,通过淘宝店、微信销售,其行为已符合非法制造、罪的构成要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成套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散件计,在欧小兵处缴获的散件1482件,折合为49套,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原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欧小兵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属量刑恰当。

  2014年底,被告人宋某某在网上看到样板后产生组装想法,遂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了组装用的铝制外管、不锈钢质内管、铜套、强磁环、弯头、支架、消音管等配件以及钢珠弹等物品。被告人宋某某购得上述物品后,在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西便出租屋进行组装实验,并在2015年5月成功组装成一支“”。

  2015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宋某某上述住处抓获宋某某,并在其住处查获上述涉案“”以及组装的零部件、钢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枪口比动能为93.81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自制(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查获的249件无缝钢管符合枪管特征,为上述涉案主要零件。

  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罪,其非法制造的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1支,其非法制造的249件主要零件应认定为非成套散件,以成套散件8件计。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手段,作案工具、参与人;

  (3)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种类、数量、杀伤力、部件的来源、数量、种类、品名、产地、价值、特征,去向以及明知程度;

  (4)单位犯罪的,单位决策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时间、地点、决策经过、具体部署、实施过程和获利情况等;

  (5)非法制造的,应查明是自行设计、制造,还是改装、修复和购买零件装配,技术获得方式、途径;

  (6)非法买卖的,应查明从事、弹药、爆炸物经营活动有无许可、经营数量、次数、雇员、交易人等;

  (7)非法运输的,应查明行为人有无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弹药、爆炸物运输的行为以及如何逃避监管,运输工具、路线、起运地、目的地情况、运费及相关参与人员情况;

  (8)非法邮寄的,应查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蒙混、夹带、欺骗等方式,是否与邮政人员通谋,包裹特征等;

  (9)非法储存的,应查明行为人储存场所,储存物是否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弹药、爆炸物情况,委托人、管理人、经手人、知情人等;

  (10)介绍、弹药、爆炸物的,应查明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联络、交易等详细经过;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用途,如销售自用、赠与及是否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

  (1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明知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动机、目的。

  4、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嫌疑犯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包括发现人、保管人、买卖关系人、制造工人、技术传授人、查获人等,单位犯罪的,还要收集参与员工、单位领导等知情人的证言。

  包括:、弹药、爆炸物及其零部件、机械设备、交易款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物证。

  包括:与案件相关的购买作案工具的收据、发票,书信、字条、日记,杀伤力证明,经营许可证、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账目、图纸、技术方面的要求说明书、生产日志记录本、邮寄凭证、运输合同等书面材料。

  包括:指纹、足迹等痕迹鉴定意见,、弹药、爆炸物及零部件的性能鉴别判定意见等。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别的需要说明的情况;

  (1)嫌疑犯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嫌疑犯、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嫌疑犯、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相关人员通过录下声音和影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电子数据。与本案有关的微信、QQ、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通讯内容、支付交易记录及其他电子数据等。

  原标题:《【罪名解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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