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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 2024-03-05 作者: 新闻中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6部分32条,从精准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定判别标准、规范病情诊断、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严格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制定是“两高三部一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举措。

  《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及相关诊断检查的鉴定判别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指导各部门进一步精准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意见》对病情诊断进一步规范,要求病情诊断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医师负责。《罪犯病情诊断书》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当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意见》提出,要逐步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来进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以听证方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收监执行监督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予以协同配合、提供支持。

  《意见》强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可以派员现场监督诊断检查活动,可以依法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

  《意见》要求,逐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对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和看守所反馈。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检查、决定批准和执行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以罪犯死亡、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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