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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国土局审批农民建房用地存在乱收费

发表时间: 2024-03-02 作者: 新闻中心

  我是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平峰村村民曹日祥,我结婚20多年了,还没有房子住,前段时间,我向亲属和朋友借了几万元回家乡买了一块石头荒地,大约100来平方,买地用去2万多元,用挖土机挖石头,挖泥土用去4万多,我现在下地基,建房都没有钱了,可是前几天乡国土办的人来人说,说要交钱审批土地费用,村里收10元一平方,乡里收60元一平方,如果按他们说的线元土地审批费用,请问一下,我在网上查到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逐步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里面有如果农民在荒山,荒坡,石头山建房审批时,只是收取一书一证的费用,就是24元,就是在地里建房也最高300元一户的费用,为什么省里有这样的文件,到湖南嘉禾县就不行了啊。现在嘉禾县农民建房收费最少都要收60-80元一平方,湖南省嘉禾县山高皇帝远,就没有人管,经常乱收费,期待各位国土局的领导答复为感!

  我县农民个人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标准为:水田42元/平方米,旱地27元/平方米;证书工本费20元/本。

  根据《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农民个人建房占用水田的征收标准为耕地开垦费24元/平方米;占用旱地的征收标准为15元/平方米。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我县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为水田18元/平方米,旱地为12元/平方米。

  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文件精神,土地证书工本费为特制证20元/本。

  衷心感谢网友曹日祥同志对我县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工作的关心,县国土资源局将继续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收费,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2011-09-30 18:46:38编辑回复0网友401嘉禾17个乡镇国土站在审批农民建房时都是这样的收费,其中大部分代乡镇收取的,并且已多年这样了,希望嘉禾县的领导把它当回事,在全县彻底清理农民建房滥收费,并公布于众.请曹日祥把省里的农民建房收费文件贴在网上,让我们学学.2011-09-22 16:24:010网友050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逐步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局)、农业局、纠风办:

  近几年来,由于省委、省政府的格外的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经济环境逐渐好转,农民建房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在农民建房收费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乱收费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些地方还出现反弹。为了巩固前段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门槛,农民建房的发展,既是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法,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威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将治理农民建房收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所有的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审批行为。全方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通过专项治理,要把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1993)10号)中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明令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对仍在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制止,严厉查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8号)规定,区分农民建房的不一样的情况进行收费。不得向农民建房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向原宅基地、荒山、荒坡及空坪隙地上建房,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建房过程中未造成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或复垦达到要求的,收取复垦费;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自住房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及对建房过程中未造成公路破损收取破损公路设施赔偿费等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从2001年11月1日起,经批准占用耕地新建自住房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字[2001]25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的其他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代办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代办一服务费的通知》(湘价服(2001)61号)规定,坚持农民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农民委托、签订协议,并按协议代办完审批手续后,可按规定适当收取代办服务费。但每宗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对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建房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以及未经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及纠风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专项治理工作。

  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建房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协调、督促和检查,并对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核。

  省级国土资源、建设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农业部门要积极深入农村,调查了解目前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反馈给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切实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

  纠风部门对违纪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各部门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对违反中央、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收费项目和各级政府明令取消和禁止在农村收取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和禁止,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2年2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公布。

  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被处罚者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的形式,努力做到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所得要及时向农民清退,不能清退的收缴财政。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震慑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案件,不仅要从重处罚,而且要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和检查验收阶段,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建房政策落实的专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的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公示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巩固治理成果,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反弹。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省价格、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抽查。各部门要于2002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

  2011-09-22 22:30:500服务大众我是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平峰村村民曹日祥,我结婚20多年了,还没有房子住,前段时间,我向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元回家乡买了一块石头荒地,大约100来平方,买地用去2万多元,用挖土机挖石头,挖泥土用去4万多,我现在下地基,建房都没有钱了,可是前几天乡国土办的人来人说,说要交钱审批土地费用,村里收10元一平方,乡里收60元一平方,如果按他们说的线元土地审批费用,请问一下,我在网上查到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里面有如果农民在荒山,荒坡,石头山建房审批时,只是收取一书一证的费用,就是24元,就是在地里建房也最高300元一户的费用,为什么省里有这样的文件,到湖南嘉禾县就不行了啊。现在嘉禾县农民建房收费最少都要收60-80元一平方,湖南省嘉禾县山高皇帝远,根本没有人管,经常乱收费,期待各位国土局的领导答复为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去年,省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文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在专项治理中,主动协调,积极清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现象进行了全面治理和检查,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市县不够重视,治理工作有走过场现象,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行为没有得到治理和纠正,有的仍我行我素,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农民建房情况发生变化,原收费政策不够完善和规范,也增加了各地执行政策和理解政策的难度,根据前段治理情况,为使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政府又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当前基层物价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对乡镇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收费管理,严格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并结合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进一步规范农村的服务价格。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

  全省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民建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收费行为不规范、有关政策还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抓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凡未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要求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的,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凡越权自行出台的向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必须一律废止,停止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于10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汇报。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凡农民在原宅基地地上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对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凡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分别依照上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

  4、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上述1-2项相应规定办理外,可加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上述四种情况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

  7、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1996)湘价房字第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三、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一些服务性工作,如测量、图纸设计、代办审批手续等,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可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简化手续,提高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的透明度。各地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办公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的督查监管。各级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调整标准和搭车收费,各市县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受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实处理。因推诿、拖延造成矛盾激化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2011-09-22 23:36:270服务大众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去年,省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文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在专项治理中,主动协调,积极清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现象进行了全面治理和检查,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市县不够重视,治理工作有走过场现象,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行为没有得到治理和纠正,有的仍我行我素,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农民建房情况发生变化,原收费政策不够完善和规范,也增加了各地执行政策和理解政策的难度,根据前段治理情况,为使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政府又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当前基层物价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对乡镇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收费管理,严格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并结合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进一步规范农村的服务价格。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

  全省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民建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收费行为不规范、有关政策还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抓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凡未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要求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的,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凡越权自行出台的向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必须一律废止,停止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于10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汇报。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凡农民在原宅基地地上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对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凡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分别依照上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

  4、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上述1-2项相应规定办理外,可加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上述四种情况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

  7、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1996)湘价房字第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三、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一些服务性工作,如测量、图纸设计、代办审批手续等,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可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简化手续,提高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的透明度。各地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办公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的督查监管。各级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调整标准和搭车收费,各市县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受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实处理。因推诿、拖延造成矛盾激化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2011-09-22 23:50:290服务大众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去年,省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文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在专项治理中,主动协调,积极清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现象进行了全面治理和检查,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市县不够重视,治理工作有走过场现象,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行为没有得到治理和纠正,有的仍我行我素,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农民建房情况发生变化,原收费政策不够完善和规范,也增加了各地执行政策和理解政策的难度,根据前段治理情况,为使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政府又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当前基层物价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对乡镇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收费管理,严格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并结合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进一步规范农村的服务价格。

  全省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民建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收费行为不规范、有关政策还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抓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凡未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要求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的,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凡越权自行出台的向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必须一律废止,停止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于10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汇报。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凡农民在原宅基地地上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对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凡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分别依照上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

  4、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上述1-2项相应规定办理外,可加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上述四种情况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

  7、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1996)湘价房字第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三、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一些服务性工作,如测量、图纸设计、代办审批手续等,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可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简化手续,提高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的透明度。各地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办公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的督查监管。各级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调整标准和搭车收费,各市县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受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实处理。因推诿、拖延造成矛盾激化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2011-09-22 23:53:250服务大众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去年,省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文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在专项治理中,主动协调,积极清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现象进行了全面治理和检查,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市县不够重视,治理工作有走过场现象,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行为没有得到治理和纠正,有的仍我行我素,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农民建房情况发生变化,原收费政策不够完善和规范,也增加了各地执行政策和理解政策的难度,根据前段治理情况,为使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政府又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当前基层物价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对乡镇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收费管理,严格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并结合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进一步规范农村的服务价格。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

  全省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民建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收费行为不规范、有关政策还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抓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凡未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要求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的,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凡越权自行出台的向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必须一律废止,停止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于10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汇报。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凡农民在原宅基地地上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对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凡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分别依照上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

  4、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上述1-2项相应规定办理外,可加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上述四种情况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

  7、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1996)湘价房字第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三、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一些服务性工作,如测量、图纸设计、代办审批手续等,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可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简化手续,提高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的透明度。各地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办公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的督查监管。各级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调整标准和搭车收费,各市县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受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实处理。因推诿、拖延造成矛盾激化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2011-09-23 00:11:570网友211嘉禾县的天太黑了,嘉禾县的官太贪了,嘉禾何时才能晴朗的天,嘉禾何时才能出一位包青天,抓了那些贪官啊!2011-09-23 08:02:110网友314强调指出,要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2011-09-23 15:33:140服务大众从村民建房收费看规范涉农收费

  2011年4月,湖南省纪委效能监察室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深入全省各县,各乡镇,采取个别询问、单位汇报和查阅账本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农收费主要是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收费情况做了检查,发现少数县,乡镇在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现象,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威信,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按规定,村民建房用地审批中,国土部门可收取下列费用:建房选址为荒地或拆旧建新,收取工本费5元/户;选址为耕地类,收取耕地占用税11.5/平方米,开垦费水田24元/平方米,旱土为15元/平方米、代办服务费80元/户,工本费5元/户。规划部门可收取下列费用:规划勘测放线元/平方米(按占地面积),基础设施配套费2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和组织无视党纪政,违规向建房村民收取费用。其特点表现在:一是自立名目。乡政府以城镇基础设施费或规划设计费的名义,集体村、组以建房管理费的名义,国土所以资料复印费、代办费的名义,向建房申请户收取费用。二是数额较大。乡政府向集镇新建房户收取1000-8000元不等的费用。村、组向当地所有建房户收取10元/平方米不等的费用。乡镇国土所向建房户收取10-20元不等的资料费复印费,10元-30元不等的代办费,20-30元不等的工本费。此外,国土管理工作人员到宅基地现场勘验放线,还要求当地行政村派车或者出油。三是形式隐蔽。一些乡政府由国土城建组开票直接收取,一些由当地村集体组织代收后解缴乡财财务,个别乡政府用自制的收据开票收取。国土所自立名目和超标准收取的费用,基本上没有向交费对象开具票据。

  (一)意识淡薄。一是宗旨意识淡薄。一方面,极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官僚主义思想,认为服务就该收钱,忽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漠视农民利益另一方面,极少数领导干部务实精神欠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工作检查和抓落实的力度不够。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一些乱收费单位对国家的收费政策认识不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认为收费只要不落入个人腰包,用于单位和事业发展就不违法另一方面,一些乱收费集体组织认为上级收费规定只对政府部门有效,管不了村级组织,收费有恃无恐。三是自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一些乡镇和单位领导对涉农乱收费的危害认识不足,在减轻农民负担和发展当地经济两个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一般性的口号来宣传,缺乏扎实有效的减负工作和具体措施另一方面,一些乡镇和单位领导遵循历史惯性,对取消乱收费行为存在畏难情绪,缺乏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主动维护法律法规的果敢心。

  (二)经费困难。一是乡级政府机构庞大,导致经费困难。目前,乡镇只有小部分人员是行政编制,多数工作人员属所谓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及聘请的临时工,这类工作人员所需要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在当地财政并没有纳入年度拨款预算,而是靠收费上缴财政后再按一定比例返还,由于收费金额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及福利的好坏,受利益驱使,乡镇违规收取农民建房费用之风自然难刹。二是村组织收入来源少,导致经费困难。大多数行政村资产、资源少,村办企业几乎为零,政府每年下拨的转移支付款一般在几万元左右。村财力支付村支两委班子成员的工资已成问题,再加上还要应付各级各部门的各种检查和日常管理开支,就更是难以为继。三是部门办事经费预算少,导致经费困难。如国土部门一年预算给乡镇国土所的办事经费少。按照审批程序,用地发证必须要到建房户宅基地现场勘验放线。乡镇国土所平均每年要勘验几百户,县国土局一年预算给乡镇国土所的办事经费还不够派车费。

  (三)监管乏力。一是机制不健全。在农村,一般由乡镇经管站(办)管理农民负担工作,但因无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要履行职责既不现实,实属难为。而作为涉农价格与收费的法定监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因农村价格管理网络薄弱,大多数乡镇又缺乏明确的分管领导和人员,常感到力不从心而鞭长莫及,仅仅依托组织若干次屈指可数的价格监督检查以及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也只能解决一时一事。二是宣传不深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缺乏应有的了解,分不清农民负担合法性的界限,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把好关口,使上级减负的政策在贯彻、执行中大打折扣。而绝大多数农民对国家的减负政策和法规更是不甚明了。三是处罚不到位。近年来,年年都开展了涉农收费的专项检查,但对查出的问题往往因为被查单位的拨款不足、乱收费金额绝大部分已经开支等原因,难以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到位。另一方面,考虑乱收费行为大多是单位集体决策,忽略对乱收费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追究。由于处罚的不到位,使一些乡镇和单位在检查过后仍然变着花样乱收费,以至于乱收费行为不能有效得到遏制。

  规范涉农收费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方可为之。

  (一)推进审批改革。一是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要按照权限,严格审核项目和标准,该合并的项目要合并,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仍然保留的收费项目,也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重新核定执收标准,该降低的一定要降下来,对于虽有项目但未曾收费或收费标准没有执行到位的,也要从减负的高度考虑,一律维持现状,不能借机强调所谓的到位而增加农民负担。二是全面落实涉农收费公示。要用最直接的办法把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依据、标准、举报电话等向农民公示,把涉农价格政策宣传到村、落实到户,各执收单位要有收费(价格)公示栏,村里要有公示牌,农户手里要有收费手册,以此来提高涉农价格(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加农民对价格政策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全面推行涉农收费证卡。凡面向农民收费的行政事业性部门和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对无证收费或未按《收费许可证》载明内容收费的违规行为,农民有权拒缴,并可向价格、财政、监察、农业等部门反映。与此同时,要推行《农户缴费登记卡》制度,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行为时,既要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又要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方可依据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规费。

  (二)强化收费督查。一是坚持涉农收费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专访、明查暗访、问卷征询等形式,认真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和想法,对农民提出的各种收费问题,要答复的须及时答复,该处理的及时作出处理;一些共性的、全局性的问题事项,要积极向上反映,以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进一步重视,努力使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政策与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坚持涉农收费检查。按照碰“硬点”、治“难点”、抓“重点”、解“热点”的思路,找准价格监督检查的切入点。碰“硬点”,就是要抓住一些垄断性、“官字号”单位重点检查;治“难点”,就是要抓住“久治不愈”的涉农收费反复不断的检查;抓“重点”,就是要抓住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经常性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解“热点”,就是要对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连续不断地检查,如:药品价格、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和农村电价等。三是坚持违规收费问责。根据各级各部门治理乱收费的具体要求,紧抓落实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外,还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乱收费、乱加价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以起到处理一个、教育多数的作用。

  (三)配套综合治理。一是加强同步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应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减少村干部补贴人数、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配套进行,同步推进。二是加强财政投入。县级以上财政应对乡镇实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经费,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义务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要投入;要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规范管理,以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作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堵塞乱开口子、随意收费这一缺口。三是加强网络建设。落实编制解决经费,为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网络提供支柱。建立起以市县价格管理部门为依托、乡镇价格监督站为主干、村庄价格监督员为触角的农村价格管理网络,扩大涉农价格(收费)监管的覆盖面。通过这个网络,宣传价格政策,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价格管理中的信息,将乱收费等不规范行为扼止在萌芽状态。

  2011年湖南省纪委效能监察室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深入全省各县,各乡镇,采取个别询问、单位汇报和查阅账本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农收费主要是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少数县,乡镇在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现象,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威信,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格外的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按规定,村民建房用地审批中,国土部门可收取下列费用:建房选址为荒地或拆旧建新,收取工本费5元/户;选址为耕地类,收取耕地占用税11.5/平方米,开垦费水田24元/平方米,旱土为15元/平方米、代办服务费80元/户,工本费5元/户。规划部门可收取下列费用:规划勘测放线元/平方米(按占地面积),基础设施配套费2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和组织无视党纪政,违规向建房村民收取费用。其特点表现在:一是自立名目。乡政府以城镇基础设施费或规划设计费的名义,集体村、组以建房管理费的名义,国土所以资料复印费、代办费的名义,向建房申请户收取费用。二是数额较大。乡政府向集镇新建房户收取1000-8000元不等的费用。村、组向当地所有建房户收取10元/平方米不等的费用。乡镇国土所向建房户收取10-20元不等的资料费复印费,10元-30元不等的代办费,20-30元不等的工本费。此外,国土管理工作人员到宅基地现场勘验放线,还要求当地行政村派车或者出油。三是形式隐蔽。一些乡政府由国土城建组开票直接收取,一些由当地村集体组织代收后解缴乡财财务,个别乡政府用自制的收据开票收取。国土所自立名目和超标准收取的费用,基本上没有向交费对象开具票据。

  (一)意识淡薄。一是宗旨意识淡薄。一方面,极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官僚主义思想,认为服务就该收钱,忽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漠视农民利益另一方面,极少数领导干部务实精神欠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工作检查和抓落实的力度不够。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一些乱收费单位对国家的收费政策认识不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认为收费只要不落入个人腰包,用于单位和事业发展就不违法另一方面,一些乱收费集体组织认为上级收费规定只对政府部门有效,管不了村级组织,收费有恃无恐。三是自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一些乡镇和单位领导对涉农乱收费的危害认识不足,在减轻农民负担和发展当地经济两个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一般性的口号来宣传,缺乏扎实有效的减负工作和具体措施另一方面,一些乡镇和单位领导遵循历史惯性,对取消乱收费行为存在畏难情绪,缺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维护法律法规的果敢心。

  (二)经费困难。一是乡级政府机构庞大,导致经费困难。目前,乡镇只有小部分人员是行政编制,多数工作人员属所谓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及聘请的临时工,这类工作人员所需要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在当地财政并没有纳入年度拨款预算,而是靠收费上缴财政后再按一定比例返还,由于收费金额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及福利的好坏,受利益驱使,乡镇违规收取农民建房费用之风自然难刹。二是村组织收入来源少,导致经费困难。大多数行政村资产、资源少,村办企业几乎为零,政府每年下拨的转移支付款一般在几万元左右。村财力支付村支两委班子成员的工资已成问题,再加上还要应付各级各部门的各种检查和日常管理开支,就更是难以为继。三是部门办事经费预算少,导致经费困难。如国土部门一年预算给乡镇国土所的办事经费少。按照审批程序,用地发证必须要到建房户宅基地现场勘验放线。乡镇国土所平均每年要勘验几百户,县国土局一年预算给乡镇国土所的办事经费还不够派车费。

  (三)监管乏力。一是机制不健全。在农村,一般由乡镇经管站(办)管理农民负担工作,但因无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要履行职责既不现实,实属难为。而作为涉农价格与收费的法定监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因农村价格管理网络薄弱,大多数乡镇又缺乏明确的分管领导和人员,常感到力不从心而鞭长莫及,仅仅依托组织若干次屈指可数的价格监督检查以及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也只能解决一时一事。二是宣传不深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缺乏应有的了解,分不清农民负担合法性的界限,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把好关口,使上级减负的政策在贯彻、执行中大打折扣。而绝大多数农民对国家的减负政策和法规更是不甚明了。三是处罚不到位。近年来,年年都开展了涉农收费的专项检查,但对查出的问题往往因为被查单位的拨款不足、乱收费金额绝大部分已经开支等原因,难以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到位。另一方面,考虑乱收费行为大多是单位集体决策,忽略对乱收费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追究。由于处罚的不到位,使一些乡镇和单位在检查过后仍然变着花样乱收费,以至于乱收费行为不能有效得到遏制。

  规范涉农收费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一定要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方可为之。

  (一)推进审批改革。一是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要按照权限,严格审核项目和标准,该合并的项目要合并,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仍然保留的收费项目,也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重新核定执收标准,该降低的一定要降下来,对于虽有项目但未曾收费或收费标准没有执行到位的,也要从减负的高度考虑,一律维持现状,不能借机强调所谓的到位而增加农民负担。二是全面落实涉农收费公示。要用最直接的办法把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依据、标准、举报电话等向农民公示,把涉农价格政策宣传到村、落实到户,各执收单位要有收费(价格)公示栏,村里要有公示牌,农户手里要有收费手册,以此来提高涉农价格(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加农民对价格政策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全面实施涉农收费证卡。凡面向农民收费的行政事业性部门和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对无证收费或未按《收费许可证》载明内容收费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农民有权拒缴,并可向价格、财政、监察、农业等部门反映。与此同时,要推行《农户缴费登记卡》制度,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行为时,既要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又要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方可依据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规费。

  (二)强化收费督查。一是坚持涉农收费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专访、明查暗访、问卷征询等形式,认真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和想法,对农民提出的各种收费问题,要答复的须及时答复,该处理的及时作出处理;一些共性的、全局性的问题事项,要积极向上反映,以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进一步重视,努力使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政策与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坚持涉农收费检查。按照碰“硬点”、治“难点”、抓“重点”、解“热点”的思路,找准价格监督检查的切入点。碰“硬点”,就是要抓住一些垄断性、“官字号”单位重点检查;治“难点”,就是要抓住“久治不愈”的涉农收费反复不断的检查;抓“重点”,就是要抓住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紧密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经常性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解“热点”,就是要对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连续不断地检查,如:药品价格、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和农村电价等。三是坚持违规收费问责。根据各级各部门治理乱收费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紧抓落实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外,还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乱收费、乱加价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以起到处理一个、教育多数的作用。

  (三)配套综合治理。一是加强同步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应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减少村干部补贴人数、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配套进行,同步推进。二是加强财政投入。县级以上财政应对乡镇实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经费,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义务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要投入;要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规范管理,以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作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堵塞乱开口子、随意收费这一缺口。三是加强网络建设。落实编制解决经费,为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网络提供支柱。建立起以市县价格管理部门为依托、乡镇价格监督站为主干、村庄价格监督员为触角的农村价格管理网络,扩大涉农价格(收费)监管的覆盖面。通过这一个网络,宣传价格政策,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价格管理中的信息,将乱收费等不规范行为扼止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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