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月15日实施
2023年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企业将面临重罚,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做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不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案例一:广州一公司花12000多元购买16张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立案侦查!
2023年3月,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花都区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发现该公司16名员工所持有的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
经查,发现此疑似违法线名焊接班组人员正在车间从事焊接工作。经进一步核查,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练某从网上联系省外不知名培训机构所购得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案中,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练某弄虚作假,利用互联网联系了一位声称可以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机构人员。该机构人员声称不用培训、考试,只要付款和上传身份证照片就可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还承诺通过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能链接进入验证网站,输入有关信息就能查询证件真伪,全部皆有记录。对机构人员的承诺,练某深信不疑,前后汇款一万两千多元购买了16张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把其中部分伪造证件分发给员工在企业内使用。
针对该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组织立案调查并确认了违法事实,同时将有关涉及刑事违法线索按程序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
3月18日,北京平谷区某居民楼杂物存放点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电焊,在居民楼车棚顶部违规明火作业引燃下方存放的杂物。最终,刘某某因违规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3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一废弃房屋内工人违规焊割导致楼梯间大量杂物起火,3名施工工人被困。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工人在焊割操作时未采取任何保护的方法下违规操作,切割铁栏杆导致火花飘落引燃楼梯间的可燃物而引发火灾。
电焊工艾某某无电焊专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3月15日晚,艾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2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国贸老馆3-1场馆在组织拆除旧物时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120㎡,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该场所在拆除过程中,陈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员)高空利用氧焊对排风管进行切割拆除,焊渣掉落并引燃排风管正下方的旧沙发,最终蔓延扩大成灾。
经事后调查,王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操作的流程中作业区域内未做相应防火措施。陈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陈某、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宁波市一应急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公司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安监负责人表示:“这家金属制作的产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公司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